空間資料填報原則
個案計畫空間管理資訊系統(GISP)填報原則(110.08.31)
一、國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建置「個案計畫空間管理資訊系統」(以下簡稱本系統),係由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(GPMnet)等既有系統,點選連結進入本系統填報個案計畫空間資料。為提供填報者及管理者之參考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個案計畫空間資料填報內容,區分為點資料、線資料及面資料,填報者應綜整收集且精準正確填報,並依個案計畫執行情形,定期確認更新至最新資料,以利管控個案計畫實際執行空間資料。
三、個案計畫及其項下工作項目或採購標案,主要區分為具工程性質及不具工程性質2類,建議空間資料填報原則如下:
(一)具工程性質者
1、填報原則:應以實際執行(工程)範圍填報「面」資料,如有範圍暫未明確等填報困難情形,至少需填報所在行政區(縣市或鄉鎮市區)範圍;且應於填報「面」資料中選取實際執行地點填報「點」資料,或由本系統以填報「面」資料中心點或所填行政區(縣市或鄉鎮市區)之行政機關地址產出「點」資料;另建議須填報「線」資料之標案類別,詳附件。
2、主要類型列舉如下:
(1)具工程、施作、安裝等性質。
(2)具用地取得、拆遷補償、土地改良、採購房地產等性質。
(3)屬前置作業費(包含調查評估、規劃設計、證照許可、採購發包、監造管理等)、間接工程費、工程預備費、物價調整費等。
(4)具工程維護管理、營運管理、改善維護、資產搶救維護、資源復育保存等性質。
(二)不具工程性質者
1、填報原則:應以效益展現範圍填報「面」資料,並宜確實評估影響區域,如有範圍暫未明確等填報困難情形,至少需填報所在行政區(縣市或鄉鎮市區)範圍;且應於填報「面」資料中選取實際地點填報「點」資料,或由本系統以填報「面」資料中心點或所填行政區(縣市或鄉鎮市區)之行政機關地址產出「點」資料;如具適當「線」資料亦建議完整填報。
2、主要類型列舉如下:
(1)具業務委辦性質,包含專業服務、技術服務、資訊服務、研究發展等。
(2)具舉辦會議、研討會、展覽會、交流活動、推廣說明、民意蒐集等性質。
(3)具報告提交、專書出版、輔導審查等性質。
(4)屬補助性質業務。
(5)具設備購買及製造、財務及勞務採購等性質。
(6)具屬產業發展、行銷推廣、投資輔導、品牌型塑、創新研發、智慧財產等性質。
(7)具監測評估、模擬演練、危機預防及管理、檢驗研究等性質。
(8)具統計分析、教學研究、終身學習、人才培育、產學合作等性質
(9)具屬循環利用、回收分類、減廢設計、環境清理等性質。
(10)具法規調整、溝通協調、數位整合運用等性質。
四、個案計畫空間資料填報者由主辦機關承辦人員擔任,負責填報空間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;管理者由個案計畫管考人員擔任,負責檢核空間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,如有疏漏或錯誤處,應立即通知填報者限時更正。
五、本填報原則本會得視個案計畫實際狀況,或就未臻完備處,得適時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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